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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金税稽罚[2021]1
    违法行为类型 晟元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你公司于2017年12月接受由深圳市锋可卡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2份,发票代码4403172130,发票号码27138269-27138290,金额212663.18元,税额36152.82元;接受由深圳市里基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发票代码4403172130,发票号码27753418-27753428,金额100242.73元,税额17041.27元。上述33份发票共计金额312905.91元,记入“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费-其他”科目。税额共计53194.09元,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于受票当月抵扣,以上发票已证实为虚开。你公司在得知上述发票为违法发票后,于2018年2月对深圳市里基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调整,进项转出17041.27元,红字冲减材料成本100242.73元。于2018年7月对深圳市锋可卡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2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调整,进项转出36152.82元,增加2018年材料成本费36152.82元。检查人员于2020年4月17日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金税稽税通[2020]1号)告知你公司收到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换开发票或提供证实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你公司没有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换开发票和提供能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你公司取得的2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应成本不得税前扣除。调增2017年应纳税所得额212663.18元,当年度申报应纳税所得额-22325821.82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21041462.69元。调增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36152.82元,当年度申报应纳税所得额-73219799.95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72792214.35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公司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处以罚款1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2-01
    决定机关 金华市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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