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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金婺卫传简罚[2021]5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书(摘要)金婺卫传简罚[2021]5号被处罚人:XX集团有限公司医务室当事人经查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未按照要求严格执行预检、分诊制度。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金华市婺城区卫生健康局2021年01月27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1-27
    决定机关 金华市婺城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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