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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2020-107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本机关于2020年6月3日查明XX集团有限公司医务室有下列违法行为:未能提供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八条之规定,现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兰溪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6-03
    决定机关 金华市婺城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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