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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衢江公(消)行罚决字〔2017〕0046号
    违法行为类型 晟元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现场未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由晟元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施工的位于衢江城区求真路与府前路交叉口东南侧,东方西路西侧的衢江区东方广场二期运动城建设工程施工工地临时办公用房与施工工地防火间距不足,施工现场未落实消防安全措施,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条,决定给予晟元集团有限公司责令停止施工位于衢江城区求真路与府前路交叉口东南侧,东方西路西侧的衢江区东方广场二期运动城建设工程,并处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施工位于衢江城区求真路与府前路交叉口东南侧,东方西路西侧的衢江区东方广场二期运动城建设工程,并在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衢江信用联社沈家信用社(账号:231000002584256003301)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衢州市公安消防支队衢江区大队 2017年5月31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5-31
    决定机关 衢州市公安消防支队衢江区大队
    法定代表人 应金良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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