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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新市监工罚字〔2019〕第1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构成了在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构成了在广告中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根据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责令改正。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三.罚款:90000元(玖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7-22
    决定机关 西安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张健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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