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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遂川鑫磊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827MA****E77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827民初1008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赣0827执37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4-08
    发布日期 2020-06-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解除双方间签订的《鑫磊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二、限原告遂川县鑫磊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被告谢庆华修复返工费用93584.79元; 三、驳回原告遂川县鑫磊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谢庆华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部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63元,由原告遂川县鑫磊装饰设计有限公司预缴。反诉案件受理费1898元,由被告谢庆华预缴。以上两项均由原告遂川县鑫磊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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