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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东环罚字[2021]108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20年11月27日,我局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单位一楼注塑车间的注塑工序正在生产,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部分未经处理通过注塑车间门、窗户和排气扇排出厂外外环境。
    行政处罚内容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贰万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2-09
    决定机关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