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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郴州市金来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100207****820K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沪黄证执字第71号
    案号 (2019)粤03执268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黄浦公证处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12
    发布日期 2019-10-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应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我处特出具此证书。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为郴州市金来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曹永贵、许丽、郴州市金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郴州市金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执行标的为:1.本金人民币100,000,000元;2.利息人民币37,925,636.11元(目前为计算至提前到期终止日金额。依照《信托贷款合同》第15.2.1(1)的约定计算,以本金为基数,以各笔信托贷款发放日起,在提前到期日前以14.5%为利率;提前到期日后在14.5%基础上上浮50%,以21.75%为利率,计算期限合计为二十四个月);3.复利人民币6,685,788.98元(本金、应付未付利息的复利,依照《信托贷款合同》第15.2.1(3)、(4)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支付所有本息之日,目前为计算至提前到期终止日金额。其中,本金部分的复利以本金为基数,以14.5%为复利利率,计算期限为结息期间实际天数+逾期天数;应付未付利息的复利以各期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以10.88%为复利利率,计算期限为结息期间实际天数+逾期天数);4.罚息人民币204,466.48元(应付未付利息的罚息,依照《信托贷款合同》第15.2.1(4)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支付所有本息之日,目前为计算至提前到期终止日金额,以各期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当日合同约定的当期贷款利率的50%为罚息利率,计算期限为逾期起始日至提前到期日);5.提前到日期后罚息、复利(包括本金、应付未付利息的罚息,本金、应付未付利息的复利,依照《信托贷款合同》第15.2.1(3)、(4)的约定计算);6.律师费人民币350,000元,其中已支付人民币150,000元,执行完毕十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200,000元;7.公证费人民币300,000元;8.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其他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强制执行费等)。申请执行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就被申请执行人二出质的30,600,000股金贵银业股票以折价、拍卖、变卖方式所取得价款进行优先受偿。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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