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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华蒙通物流(巴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5282331****600M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兵0202民初62号
    案号 (2019)兵0202执1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疆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乌鲁克垦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20
    发布日期 2020-09-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新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华蒙通物流(巴州)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疆环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 3 844 000元; 二、被告华蒙通物流(巴州)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疆环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逾期付款违约金26 908元; 三、驳回原告新疆环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 152元,减半收取计19 576元,由原告新疆环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38元,由被告华蒙通物流(巴州)有限公司负担18 7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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