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诸文罚〔2020〕2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诸暨瑞德印务有限公司投资人:张红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587799850D住所:诸暨市直埠镇紫草坞村张黄自然村1132号2020年12月15日14时55分至15时30分,我局执法人员冯力军(执法证号:0402662018020066)、林伟东(执法证号:0402662016110168)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后,在现场负责人孙继传在场的情况下,对位于诸暨市直埠镇紫草坞村张黄自然村1132号的诸暨瑞德印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场所正在进行印刷经营活动,在车间内堆放着包装印刷成品,执法人员要求该场所提供建立好的承印登记记录,孙继传未对产品进行过登记,故不能提供。该场所涉嫌没有建立承印登记制度,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相关法律文书,由孙继传字确认,同时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取证。2020年12月16日,经批准依法予以立案。2020年12月22日,诸暨瑞德印务有限公司投资人张红芳到诸暨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办公室接受了办案人员的调查询问,并在调查询问笔录上签字,承认没有建立承印登记制度的违法事实。张红芳向执法人员提供了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同时张红芳对上述提供材料和现场检查照片一一进行了签字确认。经依法调查,现查明事实如下:诸暨瑞德印务有限公司在生产经营期间,没有建立承印登记制度,2020年12月15日14时55分至15时30分被诸暨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查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了检查当日该场所没有建立承印登记制度的违法行为被查获的事实经过,并由张红芳予以签字确认;二、检查过程照片5张,证明检查当日现场检查情况客观真实;三、2020年12月22日张红芳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执法过程真实有效,张红芳承认没有建立承印登记制度的违法事实;四、张红芳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真实、合法;五、诸暨瑞德印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该场所经营资格、场所的合法性及投资人为张红芳的事实。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诸暨瑞德印务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2-28 |
决定机关 | 诸暨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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