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嘉南公(消)行罚决字〔2017〕1067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嘉兴市拿努佳商贸有限公司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东栅经济园区纺工路与纬一路口1幢102室的嘉兴市拿努佳商贸有限公司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决定给予嘉兴市拿努佳商贸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工商银行嘉兴市分行缴纳罚款;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嘉兴市拿努佳商贸有限公司进行停产停业。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嘉兴市公安消防支队南湖区大队 2017年8月30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8-30 |
决定机关 | 嘉兴市公安消防支队南湖区大队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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