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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西)食药监食罚[2018]21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十条第二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1-02
    决定机关 西乌珠穆沁旗食品药品和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乌恩奇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