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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浩远人才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0374****266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11民初2275号
    案号 (2020)津0111执328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16
    发布日期 2020-11-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天津浩远人才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电信服务费30760.55元及违约金3076元,合计33836.55元;二、驳回原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2元,公告费900元,由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92元,由天津浩远人才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690元,公告费9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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