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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浩远人才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667526-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津0103民初10787号
    案号 (2018)津0103执279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事第一审判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17
    发布日期 2018-09-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浩远人才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天津市三源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5982.02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浩远人才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天津市三源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自2017年5月26日起至2017年6月23日止的逾期利息1354.76元;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浩远人才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天津市三源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借款本金305982.0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自2017年6月24日起至实际返还借款本金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如果被告天津浩远人才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41元,减半收取2970.5元,由被告天津浩远人才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2607.07元,由被告天津浩远人才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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