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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三地税稽罚[2016]8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三门县三变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内容 经我局于2016年06月27日至2016年09月07日对你公司2013年01月0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事宜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一、违法事实1、2013年1月,你公司向员工发放9531.01元加班费用,未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1392.79元。2、2013年7月,你公司发放高温补贴5600.00元,未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432.71元。3、2014年6月,你公司发放中餐补贴9240元,高温补贴5600元,未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1393.32元。4、2014年7月,你公司发放高温补贴700元,未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53.00元。5、2015年6月,你公司发放中餐补助9240.00元,高温补贴6300.00元,未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1397.92元。6、2015年9月,你公司发放省金融办考核奖40200.00元,未代扣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1152.5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之情形,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的属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行为。以上涉及税款5822.33元。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应扣未扣2013年、2014年、2015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少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013年度个人所得税罚款912.75元、2014年度个人所得税罚款723.16元、2015年度个人所得税罚款1275.26元、合计个人所得税罚款2911.17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911.17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三门县地方税务局城区税务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对你公司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措施。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三门县地方税务局或三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三门县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实施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6年09月18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6-09-18
    决定机关 三门县地方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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