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墨工商处字〔2017〕第4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虚假宣传 |
行政处罚内容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对商品的制作成分、性能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消除影响;三、处以罚款1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7-21 |
决定机关 | 墨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墨玉县芒来乡爱勒木巴热颗面粉厂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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