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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长安丽珍百货店
    法定代表人 段志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2441900MA****B33U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9民终12442号
    案号 (2020)粤1972执117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01
    发布日期 2020-10-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620205611476】。一、被告东莞市长安丽珍百货店(经营者段志钢)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含合理费用在内的损失18000元给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东莞市长安丽珍百货店(经营者段志钢)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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