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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岱公(消)行罚决字〔2018〕0015号
    违法行为类型 岱山县天都娱乐会所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岱山县天都娱乐会所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九十八条第二阶次,决定给予岱山县天都娱乐会所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岱山支行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岱山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8年5月5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5-05
    决定机关 岱山县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刘科科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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