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合肥储松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122MA****2U9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104民初1099号 |
案号 | (2021)皖0104执635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8-19 |
发布日期 | 2021-10-1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合肥储松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合肥宏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连带偿还原告李宏玲借款本金50259元及自2020年4月2日起按年利率6.3%计算至2021年2月2日的利息2638.5元,合计52897.5元,于2021年2月5日支付原告李宏玲10000元,余款42897.5元于2021年8月5日一次性付清(该款转入:户名李宏玲,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宁国路支行,账户6217906300019324741);二、被告合肥储松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被告合肥宏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前连带支付原告李宏玲律师费6000元;三、两被告按期履行,原告李宏玲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合肥储松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合肥宏基投资3担保有限公司有任一期未按上述约定足额履行,应支付原告李宏玲自2021年2月3日起按照借款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以实际欠款为基数计算至款清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原告李宏玲申请强制执行的律师代理费;四、案件受理费1306元,减半收取653元,由被告合肥宏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李宏玲已预交,被告合肥宏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前支付给原告李宏玲)。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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