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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郑州市沃土千年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2279****120A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0122民初2460号
    案号 (2021)豫0122执38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28
    发布日期 2021-08-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杨增来、张晓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行借款本金303055.96元、利息1301.51元及借款本金303055.96元的利息、罚息、复利 [自2021年4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率按照《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编号:A[住房]字[河南]行[中牟]支行[2015]年[198]号)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复利一并计算时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二、被告杨增来、张晓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行律师代理费12219.61元;三、被告郑州市沃土千年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杨增来、张晓品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如被告杨增来、张晓品逾期未履行上述债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行对被告杨增来、张晓品抵押的房产[不动产权证书号:豫(2021)中牟县不动产权第0012124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五、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33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108.55元,由被告杨增来、张晓品、郑州市沃土千年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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