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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郑州市沃土千年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2279****120A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0122民初2461号
    案号 (2021)豫0122执385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28
    发布日期 2021-08-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仁杰、王运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行借款本金470469.34元及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自2021年3月26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率按照《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计算,合同编号:A【一手房】字【河南】行【中牟】支行【2016】年【055】号);二、被告王仁杰、王运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行律师代理费18884.54元;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牟支行有权就被告王仁杰抵押给原告的位于中牟县商都大街南、新圃街西、万胜路北7号楼5层501号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被告郑州市沃土千年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王仁杰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32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974.99元,由被告王仁杰、王运敏、郑州市沃土千年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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