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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宁波佳星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余志怀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3020071****749Y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沪0116民初06549号
    案号 (2017)沪0116执34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09
    发布日期 2017-12-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宁波佳星电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益林电机厂人民币199,927.50元及该款自2015年4月15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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