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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穗从市监处字[2021]191号
    违法行为类型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从市场监管太处字〔2021〕34号当事人:广州佳怡宝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4618612615R法定代表人:谢根发经营范围:食品制造业住所: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丰盈路丰盈四巷1号厂房D2021年2月2日,我局收到市民反映广州佳怡宝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壮儿饮颗粒固体饮料添加了“布渣叶”,2021年2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丰盈路丰盈四巷1号厂房D的广州佳怡宝保健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生产现场、仓库及留样室均未发现当事人生产的壮儿饮颗粒固体饮料(批号:201101),当事人现场核对涉案产品图片,并现场确认了壮儿饮颗粒固体饮料(批号:201101)为当事人生产的食品。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备查。为进一步确定当事人在固体饮料添加了“布渣叶”行为的性质,我局于2021年3月16日向市局请示,2021年5月6日,我局收到市局批复,批复中对我局在此前关于市民反映广州佳怡宝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壮儿饮颗粒固体饮料添加了“布渣叶”一事的意见为不可使用,如需使用需要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报告。我局于2021年5月6日登记了案件来源。为查清案情,我局于2021年5月14日对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安全性评估的食品新原料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我局于2021年6月8日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志广进行询问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1月12日生产了壮儿饮颗粒固体饮料24箱20盒(共980盒),3盒用于成品自检,4盒用于留样,余下973盒全部销售给广州快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当事人生产的批号为201101的壮儿饮颗粒固体饮料属于固体饮料,因此不能使用布渣叶(破布叶MicrocospaniculataL.)作为原料。截至2021年6月8日,当事人未提交该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和未获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安全性评估许可。当事人于2021年4月22日发出召回通知函给经销商,召回数量为0盒。当事人涉案食品壮儿饮颗粒固体饮料的生产成本2.59元/盒,销售价格为3.04元/盒。当事人销售973盒涉案食品给广州快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货值共计2957.92元,生产成本共计2520.07元,违法所得共计2957.92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谢根发的身份证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复印件、受委托人李志广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以及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2021年2月24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生产涉案壮儿饮颗粒固体饮料的情况;3、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志广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经过;4、当事人提供的《原辅料出入库台账》、《物料验收记录》各1份,证明布渣叶作为壮儿饮颗粒固体饮料原材料的事实;5、当事人提供的生产过程记录复印件、成本核算说明各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涉案壮儿饮颗粒固体饮料的数量、成本;6、当事人提供的《产品检验报告书》、原材料产品检验报告各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了产品检验和原材料查验的义务。7、当事人提供的召回通知1份、召回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召回涉案壮儿饮颗粒固体饮料的情况;8、当事人提供的产品购销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壮儿饮颗粒固体饮料的货值。2021年8月27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从市场监管太处告字〔2021〕3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原卫生部《关于批准DHA藻油、棉籽低聚糖等7种物品为新资源食品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公告》(2010年第3号公告)允许布渣叶(破布叶MicrocospaniculataL.)作为凉茶饮料原料使用。按照《饮料通则》(GB/T10789-2015)对各类饮料的术语和定义,凉茶饮料可归入“4.9植物饮料”中的草本/(本草)饮料,而当事人生产的壮儿饮颗粒固体饮料属于“4.10固体饮料”。据此,除凉茶饮料外的其他植物饮料、固体饮料均不能使用布渣叶(破布叶MicrocospaniculataL.)作为原料使用,如需使用应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并获得许可,但当事人未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当事人使用未经安全性评估的食品新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原辅料出入库台账》、《物料验收记录》《生产过程记录复印件》、《成本核算说明》等证据材料。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9-06
    决定机关 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