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鄞)应急罚〔2021〕405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鄞州玲珑艺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案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1-10-25对宁波鄞州玲珑艺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涉嫌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n  现查明:2021年10月21日,根据月度执法计划,行政执法人员秦辅时、何皇领,对宁波鄞州玲珑艺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等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级考核结果等情况。”,构成了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违法事实。\n行政执法人员当即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南部商务区)应急责改〔2021〕023号),责令你单位于2021年11月21日前完成整改。\n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n["2021年10月21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记录》一份:证明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安全生产现场检查,在检查中发现你单位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违法行为的事实;","2021年10月21日执法人员下达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南部商务区)应急责改〔2021〕023号);用以证明行政执法人员在发现你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后,采取的责令你单位于2021年11月21日前完成整改的应对措施;","2021年10月25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你单位作为行政处罚的主体适格;","2021年10月25日执法人员对宁波鄞州玲珑艺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原野和安管员刘丽进行调查询问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和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用以证明相关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及相关当事人对你单位存在的违法事实均予以承认的事实。","其他相关证据材料。"]\n本机关于2021年11月0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也未提出听证的申请。\n\n\n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对于你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对你单位进行行政处罚。\n综上,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n[{"text":"\u7f5a\u6b3e\u4eba\u6c11\u5e01\u53c1\u4e07\u5143\u6574","name":"punish_type2"}]\n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2-23
    决定机关 宁波市鄞州区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励洲润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