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甬鄞卫医罚〔2021〕442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你单位使用美容中医科主诊医师金X奎、护士胡X艳为顾客进行注射、激光、黄蓝光等美容皮肤科项目的操作治疗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另查明,你单位2020年07月07日曾因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相同违法行为被我局行政处罚过,我局经合议认为,应予以你单位从重处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同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的行政处罚。上述罚款,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括鄞州银行任一网点)缴纳,账号:81011101302048169,或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0-18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励洲润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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