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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鄞卫医罚告〔2021〕4281号
    违法行为类型 01^02
    行政处罚内容 你单位的行为A,不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八条第一款关于“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的相关要求,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规定,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关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的规定,应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另查明,你单位的行为A,于2020年07月07日曾因未按规定填写病历资料的相同违法行为被我局行政处罚过,属于《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的“被处罚一定期限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从重情节。同时,你单位又具有《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中规定的“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资料,涉及3名以下患者的”违法程度较轻情形,该情形属于《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依法规定情形的”从轻情节。且本案没有其他从重或从轻情节。鉴于你单位同时具有上述从重情节和从轻情节,我局经合议认为,你单位“被处罚一定期限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从重情节应为本案的主要情节,应根据《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六条关于“……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根据主要情节实施处罚”的规定,对你单位予以从重处罚。现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及第十六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同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行为A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你单位的行为B,不符合《麻醉科质量控制专家共识》(2020修订)五、麻醉过程中质量控制(六)关于“麻醉医师应全程床旁严密监护患者(高度推荐),关注手术进程,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18
    决定机关 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励洲润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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