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动平衡广告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吕渤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1025638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年海民(商)初字第33167号 |
案号 | (2016)京0108执965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9-14 |
发布日期 | 2016-12-0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北京动平衡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广告分公司广告费五十一万八千二百七十五元及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以五十一万八千二百七十五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二O一五年四月一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九千一百七十二元(原告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广告分公司已预交四千五百八十六元),由被告北京动平衡广告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财产保全费三千二百零六元(原告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广告分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北京动平衡广告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公告费二百六十元(原告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广告分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北京动平衡广告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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