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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宁波涌森燃料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屠辰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769628-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1102民初5798号
    案号 (2018)鲁1102执17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5-10
    发布日期 2018-08-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宁波涌森燃料油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日照市如泰船舶燃料供应有限公司垫缴税款390034.05元(增值税306871.79元及滞纳金83162.26元); 二、驳回本案原告日照市如泰船舶燃料供应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屠辰补、被告田敏亚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51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宁波涌森燃料油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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