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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工商处字〔2017〕第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行政处罚内容 没收违法所得800元,罚款92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8-30
    决定机关 咸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李贵学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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