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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省交城县兴星冶金设备厂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1122X0****05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晋0106民初3542号
    案号 (2019)晋0106执18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25
    发布日期 2019-02-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晓静、王希刚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偿还截至2017年8月3日的借款本金2347161.19元、罚息584885.65元,并支付从2017年8月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2.6%计算的罚息; 二、被告董二货、李世成、交城县天力机械有限公司、山西省交城县兴星冶金设备厂、交城县恒昌机械厂对被告王晓静的上述债务承担最高额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256元由被告王晓静、董二货、李世成、交城县天力机械有限公司、山西省交城县兴星冶金设备厂、交城县恒昌机械厂、王希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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