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西省交城县兴星冶金设备厂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41122X0****05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晋0106民初3544号 |
案号 | (2019)晋0106执18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1-25 |
发布日期 | 2019-02-2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山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毛运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一百六十二万零十元六角五分、截止至二0一六年八月五日止的利息一万九千五百一十五元九角一分、罚息一千四百零一元零四分,并支付从二0一六年八月六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照在年利率百分之八点五八四五的基础上加收百分之五十计息); 二、被告太原中世信装饰有限公司对被告毛运龙的上述应还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毛运龙追偿; 三、被告山西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对被告毛运龙的上述应还款项及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在质押财产范围内(出质账户户名“山西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账号691273161、601435520、693525774内的全部金额)承担担保责任。在其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毛运龙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以尚未清偿的债务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万九千五百六十八元,保全费五千元,由本案被告毛运龙、太原中世信装饰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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