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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霍邱县友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52258****083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103民初4004号
    案号 (2021)皖0103执43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7
    发布日期 2021-06-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栾华林、何长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1353023.20元、利息10412.27元、罚息459833.68元、复利3347.4元(罚息和复利暂计算至2020年2月25日,之后的罚息以拖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3.05%标准顺延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之后的复利以拖欠的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3.05%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利息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栾华林、何长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7000元;三、被告霍邱县友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中被告栾华林、何长有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保6证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060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负担480元,由栾华林、何长有、霍邱县友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105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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