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桂贵交执罚[2020]022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三条 |
行政处罚内容 | 广西贵港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聘请司机李建军驾驶其经营的桂R15758货车,从贵港市贵钢集团运输废渣到贵钢石场,未按规定随车携带桂R15758货车的车辆营运证。证据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执法录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1-16 |
决定机关 | 贵港市交通运输局 |
法定代表人 | 蒋耀生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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