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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官市监处字〔2021〕164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昆明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市场开办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四)、(六)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正)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5-31
    决定机关 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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