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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绍越市监罚字〔2021〕135号
    违法行为类型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结合当事人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自行销毁违法生产、销售的不合格产品库存,且已为上述违法行为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绍越市监罚字〔2021〕110号)替其非独立核算分公司足额缴清罚没款人民币4564元的具体情形,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2、不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31
    决定机关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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