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珠海市众大利物资车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40070****398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03民初578号
    案号 (2019)粤03执409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28
    发布日期 2020-05-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6)粤03民初578案: 一、被告珠海市庆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祥德利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41963671.74元及利息(自每笔款项实际垫款之日起,截至本院受理案件之日2016年4月14日利息总额为5037840.88元,2016年4月15日起以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垫款金额41963671.7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曹辉明、冯丕志、珠海市众大利物资车业有限公司、玉林财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就珠海市庆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所负上述债务向深圳市祥德利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被告代偿后,有权向珠海市庆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就珠海市庆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曹辉明、冯丕志、珠海市众大利物资车业有限公司、玉林财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负上述债务向深圳市祥德利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补充清偿后,有权向珠海市庆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祥德利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珠海市庆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曹辉明、冯丕志、珠海市众大利物资车业有限公司、玉林财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5167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56674元,由珠海市庆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庆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曹辉明、冯丕志、珠海市众大利物资车业有限公司、玉林财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共同承担250000元,由原告深圳市祥德利投资有限公司承担6674元。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