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珠海市众大利物资车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0792839-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673号 |
案号 | (2016)粤0604执209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4-25 |
发布日期 | 2019-07-2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珠海市君悦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银行承兑汇票融资本金4991298.61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9月9日起开始计算,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二、被告珠海市君悦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归还编号为2015年(分营)字0011号《网贷通循环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30000000元及利息(截止至2015年8月22日的利息、复利为284347.78元,此后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罚息标准计算,罚息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半年以上一年以下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再加收50%,若基准利率发生变化,以上罚息标准每6个月调整一次【调整时间点为每年1月26日和7月26日,分段计息】;对未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标准计算复利); 三、被告珠海市君悦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归还编号为2015年(分营)字0012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20000000元及利息(截止至2015年8月22日的利息、复利为217525.12元,此后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罚息标准计算,罚息标准为年利率9.24%,对未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标准计算复利); 四、被告珠海市君悦雷克萨斯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归还编号为2015年(分营)字0013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截止至2015年8月22日的利息、复利为106537.07元,此后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罚息标准计算,罚息标准为年利率9.24%,对未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标准计算复利); 五、原告就以上第一、二、三、四项判决确定的债权,对被告珠海市众大利物资车业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白藤六路7001号(汽车展销中心楼)的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5615572号)经拍卖、变卖后所得款项在最高限额115049237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被告珠海市众大利物资车业有限公司、珠海市众大利物资车业有限公司肇庆分公司对以上第一、二、三、四项判决确定的债务分别在最高额1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被告冯丕志、王祥余对以上第一、二、三、四项判决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额1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9430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99302元,由五被告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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