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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海先锋化工(泰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273126-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1322民初1329号
    案号 (2016)苏1322执65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0-24
    发布日期 2016-11-04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海先锋化工(泰兴)有限公司、江苏永信化学有限公司欠原告江苏兆宇化工有限公司货款9884566.70元及利息500000元,共计10384566.70元。被告中海先锋化工(泰兴)有限公司、江苏永信化学有限公司分别于2016年3月12日前给付原告3000000元,于2016年4月10日前给付原告500000元,于2016年5月10日前给付原告500000元,于2016年6月10日前给付原告500000元,于2016年7月10日前给付原告500000元,于2016年8月10日前给付原告1000000元,于2016年9月10日前给付原告1000000元,于2016年10月10日前给付原告1000000元,于2016年11月10日前给付原告1000000元,余款1384566.70元于2016年12月10日前付清;如被告中海先锋化工(泰兴)有限公司、江苏永信化学有限公司有任一期逾期给付,原告有权可就全部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中海先锋化工(泰兴)有限公司、江苏永信化学有限公司给付利息损失3500000元;如被告中海先锋化工(泰兴)有限公司、江苏永信化学有限公司有任一期逾期给付,原告有权可就全部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中海先锋化工(泰兴)有限公司、江苏永信化学有限公司给付利息损失3500000元、律师代理费1000000元及本案诉讼费58921元。 二、被告江苏永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李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江苏兆宇化工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双方其他无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107842元、减半收取5392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8921元,由原告江苏兆宇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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