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英德启利达电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806179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105民初577号 |
案号 | (2021)苏0105执193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7-15 |
发布日期 | 2021-11-1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9一、被告广西超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296000元及违约金(截止2021年3月19日,违约金金额33112.8元;自2021年3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已到期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六计算);二、被告广西超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担保服务费2655.78元;三、被告曹雪梅、肖铁鹰、孟严丽、英德启利达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惠创快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广西超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曹雪梅、肖铁鹰、孟严丽、英德启利达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惠创快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广西超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751元,减半收取8375.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375.5元,由被告广西超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曹雪梅、肖铁鹰、孟严丽、英德启利达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惠创快捷电10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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