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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英德启利达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88168****927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91民初3957号
    案号 (2021)苏0591执291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29
    发布日期 2021-09-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深圳市惠创快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日盛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已到期及未到期租金共计356000元,并赔付原告日盛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截至2021年1月13日的迟延利息12213.31元以及自2021年1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56000元未付部分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的迟延利息。二、如被告深圳市惠创快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原告日盛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深圳市惠创快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抵押的5台PCB数控钻床设备(编号0755深圳20180948)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上述设备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肖铁鹰、孟严丽、英德启利达电子有限公司对被7告深圳市惠创快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肖铁鹰、孟严丽、英德启利达电子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惠创快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60元,保全费3300元,合计12660元,由被告深圳市惠创快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肖铁鹰、孟严丽、英德启利达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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