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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品升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56****4849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19民终8568号
    案号 (2018)粤1972执96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1-06
    发布日期 2018-12-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东莞市品升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即日向原告深圳市东方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35052.66元; 二.被告东莞市品升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即日向原告深圳市东方星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每月未付金额为基数,自每期应付款时间的第三个月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其中本金35208.96元从2016年7月1日起计,本金72839.17元从2016年8月1日起计,本金65231.42元从2016年9月1日起计,本金81591.79元从2016年10月1日起计,本金87335.05元从2016年11月1日起计,本金79577.92元从2016年12月1日起计,本金66054.35元从2017年1月1日起计,本金65116.08元从2017年2月1日起计,本金60500.47元从2017年3月1日起计,本金28139.55元从2017年4月1日起计,本金35619.9元从2017年5月1日起计,本金66109.44元从2017年6月1日起计,本金47712.42元从2017年7月1日起计,本金32583元从2017年8月1日起计,本金14556.13元从2017年9月1日起计,本金21731.76元从2017年10月1日起计,本金50895.66元从2017年11月1日起计,本金59598.35元从2017年12月1日起计,本金50998.96元从2018年1月1日起计,本金69387.37元从2018年2月1日起计,本金61781.34元从2018年3月1日起计,本金52677.52元从2018年4月1日起计,本金13623.02元从2018年5月1日起计,本金16183.04元从2018年6月1日起计,以总额不超过1235052.66元为限。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21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东莞市品升电子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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