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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通丝乡丝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62175****434P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621民初5528号
    案号 (2021)苏0621执149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海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海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23
    发布日期 2021-09-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金春来归还原告王小荣借款本金1910000元及利息357450元,合计2267450元,分期履行如下:于2017年12月份底前给付755816元;于2018年2月份底前给付755816元;于2018年4月份底前给付755818元。若被告金春来有任一期不按期足额履行,则原告王小荣有权以2267450元为标的额,扣除本调解协议书签订后被告金春来已履行的部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被告丝乡丝绸对被告金春来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被告江艳春以海安恒源丝乡丝绸有限公司、南通黛卡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中其持有的股权为限对金春来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担保责任。 四、案件受理费24940元,减半收取1247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470元,由被告金春来负担(已由原告王小荣代垫,被告金春来于2017年12月底前履行完毕)。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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