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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通丝乡丝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62175****434P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621民初2987号
    案号 (2019)苏0621执218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海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海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6-19
    发布日期 2019-11-2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静、崔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海安县海陵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人民币2056665.27元及违约金(以本金2056665.27元,自2017年6月30日起按年利率18%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并向原告海安县海陵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90000元。 如被告李静、崔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南通豪泰焊材有限公司、崔璇、夏美林、南通丝乡丝绸有限公司、金春来、南通华瑞铸造材料有限公司、史建华、南通伊美尔布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李静、崔俊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南通豪泰焊材有限公司、崔璇、夏美林、南通丝乡丝绸有限公司、金春来、南通华瑞铸造材料有限公司、史建华、南通伊美尔布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凭本判决书直接向被告李静、崔俊或向涉案其他被诉反担保保证人追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三、驳回原告海安县海陵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474元,减半收取1323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8237元,由被告李静、崔俊、南通豪泰焊材有限公司、崔璇、夏美林、南通丝乡丝绸有限公司、金春来、南通华瑞铸造材料有限公司、史建华、南通伊美尔布业有限公司负担(已由原告海安县海陵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代垫,被告李静、崔俊、南通豪泰焊材有限公司、崔璇、夏美林、南通丝乡丝绸有限公司、金春来、南通华瑞铸造材料有限公司、史建华、南通伊美尔布业有限公司于履行本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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