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南通丝乡丝绸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62175****434P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621民初6492号 |
| 案号 | (2019)苏0621执1321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海安市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3-28 |
| 发布日期 | 2019-09-25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金春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田晓东代偿款本金人民币106万元及利息(以本金106万元,自2016年4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但以不超过年利率6%为限)。 如被告金春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原告田晓东对被告金春来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中的代偿款本金,未能向被告金春来实现追偿的部分,由被告南通丝乡丝绸有限公司、费如月分别在其中的三分之一范围内与被告金春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南通丝乡丝绸有限公司、费如月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凭本判决书直接向被告金春来追偿。 三、驳回原告田晓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340元,减半收取7170元,由被告金春来、南通丝乡丝绸有限公司、费如月在其责任范围内负担(已由原告田晓东代垫,被告金春来、南通丝乡丝绸有限公司、费如月于履行本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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