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通丝乡丝绸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金春来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62175****434P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682民初11424号 |
案号 | (2018)苏0682执397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如皋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7-30 |
发布日期 | 2018-11-2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金春来、南通丝乡丝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陆忠林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承担逾期利息(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 二、被告蔡庄、海安县金马塑业有限公司对被告金春来、南通丝乡丝绸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向原告陆忠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5800元,由被告金春来、南通丝乡丝绸有限公司、蔡庄、海安县金马塑业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垫付,由被告于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直接交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70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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