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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通丝乡丝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金春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27334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621民初6246号
    案号 (2018)苏0621执258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17
    发布日期 2018-08-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金春来、南通丝乡丝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程建借款260000元,并按月利率15‰的标准,支付所欠借款自2017年5月9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江艳春、蔡庄、海安县金马塑业有限公司对被告金春来、南通丝乡丝绸有限公司的上述义务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江艳春、蔡庄、海安县金马塑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凭本判决书直接向被告金春来、南通丝乡丝绸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620元,由被告金春来、南通丝乡丝绸有限公司负担(已由原告代垫,被告金春来、南通丝乡丝绸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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