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南通丝乡丝绸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金春来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527334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621民初7351号 |
案号 | (2018)苏0621执161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海安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4-26 |
发布日期 | 2018-05-1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通丝乡丝绸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吉祖华借款本金人民币11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110万元,自2016年2月4日起按年利率24%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上述本息分两期给付:于2018年2月10日前给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110万元,自2016年2月4日起按年利率24%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于2018年6月30日前给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100万元,自上一期实际给付之日起按年利率24%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若被告南通丝乡丝绸有限公司对上述给付义务及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的给付义务有任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则原告吉祖华有权以借款本金人民币11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110万元,自2016年2月4日起按年利率24%算至实际给付之日)为标的扣减被告南通丝乡丝绸有限公司于签收本调解书后已给付部分,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被告海安县金马塑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南通丝乡丝绸有限公司上述第一给付义务及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海安县金马塑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凭调解书直接向被告南通丝乡丝绸有限公司追偿,即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原告吉祖华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四、本起纠纷一次性调解终结,今后各方无涉。 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105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5500元,由被告南通丝乡丝绸有限公司、海安县金马塑业有限公司负担(已由原告吉祖华代垫,被告南通丝乡丝绸有限公司、海安县金马塑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 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的内容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指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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