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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通丝乡丝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金春来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27334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621民初2240号
    案号 (2018)苏0621执9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01
    发布日期 2018-06-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南通丝乡丝绸有限公司、金春来给付原告江苏铁锚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利息、律师代理费合计人民币596350元,于2018年1月30日前给付156350元,于2018年6月30日前给付220000元,于2018年12月30日前给付220000元;若被告南通丝乡丝绸有限公司、金春来对上述给付义务及案件受理费给付义务有任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则原告江苏铁锚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人民币65万元为标的扣减被告南通丝乡丝绸有限公司、金春来于签收本调解书后已给付部分,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被告海安县金马塑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南通丝乡丝绸有限公司、金春来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海安县金马塑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凭本调解书直接向被告南通丝乡丝绸有限公司、金春来追偿,即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原告江苏铁锚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四、本起纠纷一次性调解终结,今后各方无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被告南通丝乡丝绸有限公司、金春来、海安县金马塑业有限公司负担(已由原告江苏铁锚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代垫,被告南通丝乡丝绸有限公司、金春来、海安县金马塑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0日前给付原告)。 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的内容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指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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