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冠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梅平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73****312G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深中法民初字第30号 |
案号 | (2019)粤03执239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7-22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大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其主张过高的违约金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冠欣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郑际峰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0,000元、利息1,800,000以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00,000,000元为本金,按照24%的年利率,从原告主张的2014年5月16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冠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白乃庙铜业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港瑞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华源矿业有限公司、梅伟、梅平应对被告深圳市冠欣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郑际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647,950元,由被告深圳市冠欣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冠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白乃庙铜业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港瑞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华源矿业有限公司、梅伟、梅平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郑际峰、被告深圳市冠欣投资有限公、深圳冠欣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白乃庙铜业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港瑞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华源矿业有限公司、梅伟、梅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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