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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宜昌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永和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8251048-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鄂0502民初200号
    案号 (2018)鄂0502执51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23
    发布日期 2018-04-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湖北润恒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借款本金19230000元、利息735313.58元、复利20177.94元,并以借款本金1923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1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3.5%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二、被告湖北省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翟国华、陈永和、蒋萍、宜昌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原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对被告湖北隆图置业有限公司位于点军区五龙社区(土地证号为宜市国用(2014)第070301106号)的土地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793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5000元,合计146793元,由被告湖北润恒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的费用在履行上述判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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